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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秋霜与陈鹭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霜,陈鹭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267号原告:林秋霜,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福建擎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鹭源,男,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组。原告林秋霜与被告陈鹭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林秋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秋霜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秋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秋霜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汪秋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