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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星艺广告有限公司与广西卓然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星艺广告有限公司,广西卓然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星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写字楼9层02号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77913145-X。法定代表人何方,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彦婷,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锐,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卓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A单元A-2302号。法定代表人覃期,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南宁市星艺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卓然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星艺广告有限公��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7月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卓然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卓然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卓然广告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卓然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21×××51内的存款3805.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