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家麒与傅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麒,傅玉华,张利霞,刘洋,罗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麒,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傅玉华,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利霞,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洋,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其新,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张家麒申请执行傅玉华、张利霞、刘洋、罗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傅玉华、张利霞、刘洋、罗其新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家麒借款本金300000200000元、利息及垫付的诉讼费用6400元。申请执行人张家麒与被执行人刘洋、罗其新于2016年5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洋、罗其新于2016年5月1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张家麒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万元,余款100000元、利息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傅玉华、张利霞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张家麒放弃对刘洋、罗其新的追偿权。同年5月14日,被执行人刘洋、罗其新缴纳案款1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家麒,被执行人傅玉华、张利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家麒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傅玉华、张利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麒在发现被执行人傅玉华、张利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