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陈先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陈先发,陈建明,李红,陈善良,余桂娥,李金良,祁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陈先发。被执行人陈建明。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陈善良。被执行人余桂娥。被执行人李金良。被执行人祁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善良、余桂娥、李金良、祁小平、陈先发、陈建明、李红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321653.06元(未计算2015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