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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乃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82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执行人王奶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奶清名下的位于本市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房屋的产权(房产证号:1175106016-12-1-1-11101-0)。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