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林欣、王某1等与台��市路桥区新桥镇桥头叶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欣,王某1,王某2,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桥头叶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欣,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系上诉人王某1、王某2法定代理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吴梦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桥头叶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桥头叶村。主要负责人:林才川,组长。上诉人林欣、王某1、王某2与被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桥头叶村第一村民小组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6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林欣、王某1、王某2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配纠纷为由诉至本院,然该土地补偿款系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桥头叶村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补偿费用,与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法律属性存在差异;至于原告是否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可能与户籍、土地实际承包经营权、婚姻状态等系列因素相关,在村民小组按照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分配方案情形下,人民法院司法权不宜逾越相关基层政府行政部门对村民自治行为的指导权。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欣、王某1、王某2的起诉。宣判后,林欣、王某1、王某2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将部分村��的承包田以拍卖方式转让给他人作为宅基地使用并收取款项,在此过程中土地性质已发生改变,并且被上诉人也丧失了该土地的所有权。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转让的承包田已办理农转非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收取的该款项是对转让承包田土地的补偿款,其性质属于土地补偿款。二、林欣是父母的独生子女,出生户口一直在桥头叶村,参加二轮土地承包,三上诉人均是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应算被上诉人的成员。(2016)浙10民终字1232号民事裁定书已认定:“上诉人林欣、王某1、XX民系该第一小组成员。”三、从《民法通则》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村民的生存权、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上诉人通过村民口头讨论上诉人林欣出嫁后三上诉人就不属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剥夺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参加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的“在村民小组按照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分配方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司法权不宜逾越相关基层政府行政部门对村民自治行为的指导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退一步说,该土地转让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补偿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等,对此类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桥头叶村第一村民小组未予答辩。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为前提,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问题,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就此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林欣、王某1、王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屈亚军审 判 员 汤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严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