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边闯诉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李春叶、刘少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闯,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李春叶,刘少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334号原告:边闯,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邓显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聂永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于永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春叶,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少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张桂文,舒兰市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边闯诉被告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李春叶、刘少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成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闯诉被告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李春叶、刘少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姜成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