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文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乡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陕0724刑更8号罪犯李文芬,女,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2009年3月9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文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罪犯李文芬患有3级高血压(很高危险组),双侧颈总动脉、右侧颈外动脉起始处粥样硬化斑块形成及2型糖尿病,西乡县看守所建议对其监外执行。经��,罪犯李文芬的病情经陕西汉中市中心医院检查、鉴定,同时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审核,李文芬目前患有3级高血压,已达很高危险组,并合并有靶器官受损,符合2014年“五部委”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疾病范围》,且经西乡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其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李文芬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