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红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守玉、孙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红海商贸有限公司,许守玉,孙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458号原告:平泉县红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守玉,男。被告:孙国华,女。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承德分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宋景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云鹏,公司员工。原告平泉县红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守玉、孙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平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平泉县红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守玉、孙国华、中国人保财险平泉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红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红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守玉、孙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平泉县红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雅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智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