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皓东与冷劲辉、张红、成都天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皓东,冷劲辉,张红,成都天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424号原告:徐皓东,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东,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劲辉,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红,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天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冷劲辉。原告徐皓东与被告冷劲辉、张红、成都天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徐皓东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994元,由原告徐皓东负担。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