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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6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贾丽军诉周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军,周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26691号原告:贾丽军,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周蕾,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贾丽军与被告周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蕾给付原告贾丽军欠款32490元;2.被告周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贾丽军支付资金占用费(自欠款发生日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周蕾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蕾系旅行社从业人员。2015年12月,被告周蕾委托原告贾丽军购买北京、成都等地前往三亚市机票9张,并约定于乘机人起飞前支付机票款,但此后被告周蕾一直拖延支付机票款。经原告贾丽军多次催要,被告周蕾于2016年6月8日向原告贾丽军出具欠款单一张,承诺于2016年6月20日前还清机票款32490元。被告周蕾至今未偿还该笔欠款,故原告贾丽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周蕾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贾丽军原系北京博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票销售员,被告周蕾系挂靠在神州国旅旅行社从业人员。2015年12月,被告周蕾委托原告贾丽军购买9张机票,原告贾丽军依照委托事项购买机票后,被告周蕾推脱支付机票款。2016年6月8日,被告周蕾就所拖欠机票款向原告贾丽军出具欠款条一张,内容记载:“本人周蕾因个人原因欠贾丽军机票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玖拾元整,本人承诺付款日期2016年6月2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周蕾。”被告周蕾在借条下方签名、书写日期、身份证号和个人住址,并在本人姓名处、欠款金额处和个人住址处按手印。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周蕾在本院2016年9月1日谈话笔录中对原告贾丽军起诉事实予以认可,愿意偿还尚欠机票款32490元。上述事实,有欠款条原件、短信记录、微信记录、机票票号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周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周蕾委托原告贾丽军购买机票,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贾丽军相应机票款32490元,被告周蕾就该机票款向原告贾丽军出具欠款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6月20日前还清。该欠款条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周蕾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贾丽军要求被告周蕾偿还欠款本金3249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贾丽军与被告周蕾在2016年6月8日欠款条中达成合意,于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机票款,被告周蕾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对原告贾丽军请求判令被告周蕾支付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欠款条中未对还款期限之前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进行约定,本院视为没有约定,故本院支持自欠款逾期之日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329.77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蕾偿还原告贾丽军欠款本金32490元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29.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贾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告周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紫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