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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参措卓玛与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参措卓玛,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4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参措卓玛,西藏比如县人。被执行人:巴杰,西藏比如县人。申请执行人参措卓玛与被执行人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那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巴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参措卓玛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执行款3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发现在本地被执行人名下除了20000元现金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巴杰除了现有的20000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5)那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拉巴次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扎西达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