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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邱艾敏与万光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艾敏,万光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676号原告邱艾敏,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万光运,男,50岁,汉族,住随州市南郊职业技术学院住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艾敏与被告万光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艾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艾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艾敏撤回对被告万光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邱艾敏负担。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