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邱艾敏与万光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艾敏,万光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676号原告邱艾敏,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万光运,男,50岁,汉族,住随州市南郊职业技术学院住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艾敏与被告万光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艾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艾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艾敏撤回对被告万光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邱艾敏负担。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