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耿新涛、何百刚等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新涛,何百刚,徐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299号之一被执行人耿新涛被执行人何百刚被执行人徐重生被执行人耿新涛、何百刚、徐重生因保险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耿新涛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何百刚罚金人民币30000元、徐重生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耿新涛履行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何百刚履行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徐重生履行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百刚所有的浙A号朗逸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耿新涛、何百刚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299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