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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家永诉光山县孙铁铺人民政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山县孙铁铺镇人民政府,马家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异18号申请人:光山县孙铁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月祥,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保能,系该镇舒堂村第一书记。被申请人:马家永,男,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良光,男,52岁,系光山县司法局十里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马家永诉光山县孙铁铺人民政府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8月2日裁定冻结孙铁铺镇人民政府在光山县农村信用联社孙铁铺信用社的存款320000元(2016光法执字第333-2号)。孙铁铺镇人民政府与2016年9月20日提出执行异议,称该存款是孙铁铺镇村级办公经费和村干部的工资,属于财政专用账户,根据我国现行财经政策,该账户不能被冻结和划拨。请求本院撤销对该裁定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组织合议庭进行了执行听证。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光法执字第333-2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灵胜审判员  余世忠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