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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耿仁义、六安市望山公墓服务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六安市大坡山公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仁义,六安市望山公墓服务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六安市大坡山公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耿仁义,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望山公墓服务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六安市大坡山公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四望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2774029R。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六安市望公山公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皖N×××××开瑞牌小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六安市望山公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开瑞牌小汽车一辆,并予以锁定。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0月9日起��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