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军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钟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什库尔干县达布尔乡东南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乐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军忠,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新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军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军忠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3461.99元。(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33066元,申请执行费395.9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阿布都克里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胡正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