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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石磊、孙胜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磊,孙胜锁,张桂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75号申请人:张石磊。被申请人:孙胜锁。被申请人:张桂菊。申请人张石磊与被申请人孙胜锁、张桂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石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胜锁、张桂菊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胜锁、张桂菊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