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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701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高某,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6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崔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3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62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8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高某醉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平度市昌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S603省道交叉路口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高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