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曾雄勤与陈金灼、钟嘉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雄勤,陈金灼,钟嘉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400-1号原告:曾雄勤,男,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350。被告:陈金灼,男,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313。被告:钟嘉瑜(陈金灼妻子),女,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85。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雄勤诉被告陈金灼、钟嘉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钟嘉瑜的银行存款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雄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钟嘉瑜的银行存款35000元(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或查封清单为准)。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柯冬妮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粤G×××××,财产保全担保物)。本案件财产保全费37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显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培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