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9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向明春与熊道荣,冉茂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春,熊道荣,冉茂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9241号原告:向明春,男,汉族,1946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熊道荣,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冉茂臻,女,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春与被告熊道荣、冉茂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明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道荣、冉茂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明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明春撤回对被告熊道荣、冉茂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00元,由原告向明春承担。审判员 冉孟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