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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2307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彬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彬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307号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山开发区马鞍山中路300号。法定代表人:王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成,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彬彬,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彬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彬彬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彬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