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云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川云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街29号。法定代表人丁德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云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龙云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做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2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云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248509.6元及利息,执行费3628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新民初字第5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