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濉溪县城北日诚白酒商行与郑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城北日诚白酒商行,郑小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229号原告:濉溪县城北日诚白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营者:胡宗伟,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芳,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城北日诚白酒商行与被告郑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濉溪县城北日诚白酒商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濉溪县城北日诚白酒商行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濉溪县城北日诚白酒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濉溪县城北日诚白酒商行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