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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14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群。被告:唐春华。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支付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