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商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2324号原告商某某,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侯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凌海市。原告商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