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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商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2324号原告商某某,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侯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凌海市。原告商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