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汪国兵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民初2507号原告:汪国兵,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海,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853422942M主要负责人:马献根,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波,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国兵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宁国支行)储蓄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国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海、被告建行宁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国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建行宁国支行支付汪国兵养父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汪国兵养父汪年玉于2005年10月18日在建行宁国支行水泥厂分理处存入10000元的二年定期存款,一直未领取。汪年玉因突发疾���于2016年6月10日死亡,在其死亡前未告知存单密码。嗣后,汪国兵持存单及村、乡证明要求取出存款,被告知需要办理公证方可取出。汪国兵向宁国市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时,宁国市公证处以手续不全不予公证。建行宁国支行辩称,储蓄存款是属实的,但汪国兵要求以唯一继承人继承,需要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并证明汪国兵系唯一继承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汪国兵身份证复印件、宁国市青龙乡青龙村鱼塘村民组出具的证明、存单、汪年玉身份证复印件、汪年玉死亡证明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宁国市青龙乡鱼塘村民组出具的关于汪国兵系汪年玉继子,汪年玉的生养死葬均系汪国兵操办的与宁国市港口镇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过继书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72年,经家庭协商,汪国兵过继给其叔父汪年玉,作为汪年玉的养子。后汪国兵与汪年玉一起生活的,汪年玉晚年的生活、起居照料也由汪国兵负责。汪年玉一生未婚,其父母均已去世。2016年6月10日,汪年玉去世,其后事也由汪国兵操办。另查明,2005年10月18日,汪年玉在建行宁国支行水泥厂分理处的存款10000元,存期二年,户名汪年玉,账号17×××62,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后汪国兵去建行宁国支行领取时,被告告知需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方可领取,致汪国兵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汪年玉收养汪国兵的事实存在,且有当地基层组织书面证明及过继书得以印证,汪年玉、汪国兵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养父子的关系。汪年玉、汪国兵间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72年,当时《收养法》尚未实施,对其不具备追溯力。本案中,汪国兵过继给汪年玉,汪国兵对汪年玉生养死葬,虽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故汪年玉、汪国兵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养父子的关系。汪年玉无配偶、未生育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汪国兵作为其养子,为其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汪年玉名下在建行宁国支行水泥厂分理处的银行存款本息(账号为17×××62)应由汪国兵继承所有。综上所述,对汪国兵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汪年玉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水泥厂分理处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17×××62)支付给原告汪国兵。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饶 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