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特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姬晓婉与黎秋菊与彭文海与王国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秋菊,姬晓婉,彭文海,王国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特109号之一申请人:黎秋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姬晓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北京岳成(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孜,北京岳成(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彭文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荡,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录,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国正。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媛,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黎秋菊与被申请人姬晓婉、彭文海、王国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十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6年10月8日同意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已交纳的申请费400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符敏秀审判员 赵 曼审判员 陈杰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晨曲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