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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文郁与河北省保定监狱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文郁,河北省保定监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郁,男,1946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保定监狱。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阚学军,该监狱监狱长。再审申请人王文郁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保定监狱(以下简称保定监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郁申请再审称,王文郁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文郁并未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虽然保定监狱违法强行拆除了王文郁的合法房产,但是王文郁享有的物权权利并未消灭。原审判决认定王文郁不具备��房屋相对应的实体权利是错误的。保定监狱不是法定的拆迁人,无权制定一号楼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冀保狱(2000)11号《实施方案》和“集资购房协议”均为违法,违反了平等、自由和公平原则。《购房协议书》不能等同和代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保定监狱应当依法对王文郁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原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等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因保定市市区路网建设工程被划为拆迁范围,保定监狱为配合保定市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及拓展高速路引路,就本单位原一号楼的拆迁安置工作制定了两种实施方案。按照第二种实施方案,王文郁收取了保定监狱退还原房屋的购房款及6.41%的增值款,并与保定监狱签订了购买新楼的《购房协议书》。《购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协议包含了被拆迁的房屋的处置及按何种标准购买新房的内容,故原审判决对王文郁关于其未接受安置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文郁的原房屋已按协议约定被收回并拆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虽未被注销,但已不具备相对应的实体权利,原审判决驳回王文郁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综上,王文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习  静代理审判员 郭��永代理审判员 葛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 明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