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龙与罗晓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龙,罗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何龙。被执行人:罗晓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一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江民一初字第16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罗晓辉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马略卡岛东一区15号楼6号房,现查封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罗晓辉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马略卡岛东一区15号楼6号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定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