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雪艳、王建军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雪艳,王建军,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264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世纪大道副682-2幢12号。法定代表人:杨果海,董事长。被执行人:胡雪艳,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工业园区东港路。申请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雪艳、王建军、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