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俊海与王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海,王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5民初2007号原告张俊海,男,生于1982年8月27日,汉族,住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欣、张泽红,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生于1983年3月6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盈,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系被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福,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俊海与被告王磊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欣、张泽红,被告王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盈、胡国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终止原、被告双方2015年11月7日签订的“转让意向合同书”。二、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初,我通过朋友打听,拟接受内乡韵达快递,经协商于2015年11月7日和被告签订“转让意向合同书”,我向被告支付了订金一万元,并约定三日内签订正式合同。经进一步了解得知,该韵达快递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不是被告,后韵达快递被南阳公司收回,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支付的“订金”系笔误,应为“定金”应双倍发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转让意向合同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签订该转让意向的事实。收到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收原告订金1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磊辩称:同意终止与原告订立的转让意向合同书,不同意返还两万元,因为是订金、不是定金。被告王磊为支持自己的辩称,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身份证一份,以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南阳韵达快递区域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依据该协议第九条被告有权转让合同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王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证明的一万元不应退回。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本院予以认证。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无异议,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证据2,原告有异议,认为是复印件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原告异议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11月7日,原告张俊海与王磊订立转让意向合同书一份,合同载明:“甲方:王磊乙方:张俊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内乡县韵达快递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拟收购内乡县韵达快递,甲方同意转让。2、经商定,乙方支付给甲方订金1万元整,并保证三日内签订正式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订金折抵转让金。3、乙方同意以24.5万元人民币收购内乡韵达快递;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转让费。4、甲乙双方应尽快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在最短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以便乙方顺利开展工作。5、在正式合同签订后,本协议作废。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7、乙方见甲方与刘俭解除合同后,与本合同乙方所鉴合同方能生效。(自正式合同签订15日内,办理完与南阳公司所有交接手续)甲方:王磊乙方:张俊海2015年11月7日”。被告王磊给原告张俊海出具收到条一份,收到条载明:“收到条今收到内乡韵达快递转让订金10000元(壹万元)收款人:王磊2015年11月7日”。双方签订转让意向合同书后,未签订正式合同。本院认为: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意向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签订正式合同予以履行,原告要求终止协议,被告同意终止,系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转让意向合同终止后,根据原合同约定,订金无法折抵转让金,被告继续收取占有原告订金1万元就失去了事实依据,同时遵循公平原则,被告亦应当退还订金,现原告要求返还订金1万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定金罚则返还两万元的问题,因双方约定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订金不应返还,该辩称显失公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俊海与被告王磊2015年11月7日签订的转让意向合同书。二、被告王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俊海订金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至日起至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建晓审 判 员 曹 群人民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