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蒋月富与廖卫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月富,廖卫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2443号原告:蒋月富,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身号码:330824197108300711),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廖卫阳,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身号码:330824197010080319),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蒋月富与被告廖卫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钢结构楼梯安装报酬人民币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东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月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卫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月富系从事钢结构加工个体业主。2014年7月,被告廖卫阳在开化县城关镇“凤凰盛世”小区租赁实用的店面房装修,需安装钢结构旋转楼梯,故找到原告协商,原、被告经协商达成由原告加工并安装旋转楼梯的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的材质、色样及时对旋转楼梯进行加工、安装。楼梯安装完工后,原、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对旋转楼梯定作报酬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廖卫阳向原告蒋月富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蒋月富工资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准备于2015年4月30日归还。但此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旋转楼梯定作报酬,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原告蒋月富与被告廖卫阳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其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廖卫阳仍未履行支付楼梯定作报酬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卫阳支付原告蒋月富楼梯定作报酬人民币57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卫阳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