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包徐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901刑初613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徐荣,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阿克苏市。2011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沙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12月3日释放,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刑诉(2016)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徐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孟宪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徐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包徐荣与朋友在阿克苏兴隆街夜市吃饭喝酒。当晚3时许,被告人驾驶新x**号白色全球鹰普通客车行驶至阿克苏市迎宾路农一师客运站前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栏,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物证采集清单、司法鉴定报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徐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隔离护栏的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实行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沙雅县人民法院(2011)沙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包徐荣的缓刑判决部分;二、被告人包徐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与前罪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