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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句容市交通运输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83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句容市(肖杆桥北)。法定代表人邵国一,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句国土资处[2016]0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后河、夏林行政村69590平方米(合104.4亩)集体土地;限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后河、夏林行政村65467平方米(合98.2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被申请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后河、夏林行政村4123平方米(合6.2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959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罚款69590元。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遂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处[2016]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后河、夏林行政村69590平方米(合104.4亩)集体土地;限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后河、夏林行政村65467平方米(合98.2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被申请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后河、夏林行政村4123平方米(合6.2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杨 颖审判员 乔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桂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