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宗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2070号被执行人周宗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4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镇秀夫南路***号**幢***室。曾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月8日、2016年1月1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1月2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射阳县看守所。本院依据(2016)苏09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周宗源罚金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判决书确定处罚被执行人周宗源罚金1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士峰退赔所有赃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纳罚金和退还赃款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将本案移交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已被查封,查询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已被查封,查询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中交纳罚金和退还赃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