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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9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白桥福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桥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9执175号移送单位: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白桥福明,男,1994年2月22日生,云南省红河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县。关于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白桥福明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2016)云2529刑初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于2016年9月2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被执行人白桥福明自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本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29刑初6号刑事判决判处白桥福明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塔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