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8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段吉中诉被告刘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吉中,刘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858号原告段吉中。被告刘磊。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负责人孙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吉中与被告刘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吉中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吉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吉中撤回对被告刘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段吉中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水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