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银庄共有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庄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488-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XX。被申请人:张银庄。解除保全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张银庄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冀0634民初488-2号民事裁定,对张银庄在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赵分社的90300元存款予以查封。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33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许张银庄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撤诉结案,应解除对张银庄在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赵分社90300元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银庄在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赵分社90300元存款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宣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