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菲、陈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菲,陈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5250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菲,女,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陈松,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菲、陈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李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