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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菲、陈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菲,陈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5250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菲,女,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陈松,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菲、陈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李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