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奋军与何西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奋军,何西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962号原告:李奋军,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西兵,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奋军与被告何西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奋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奋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奋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奋军承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