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肖凤菊与王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菊,王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772号原告肖凤菊,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书平,男,48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凤菊与被告王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凤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凤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凤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池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