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玉新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石元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才卫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251号原告:武玉新,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于宁夏贺兰县,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杨怀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系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杨怀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系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石元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肖锋,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才卫星,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武玉新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石元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才卫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玉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626396元整,承担逾期利息640000元整,共计2266396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石元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才卫星对以上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肖锋让武玉新代其缴纳工程保证金,原告武玉新于2013年11月5日将1626396元作为投标保证金转入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账号为×××工商银行银川同心南街支行的账户内。被告才卫星于2013年11月30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签署了施工合同,此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由原告武玉新支付,该工程由被告宁夏石元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施工,地下工程于2014年1月17日前完工,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应退还保证金,但至今未退还。原告武玉新多次催要,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武玉新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玉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1元,退还原告武玉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小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