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邹某锋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39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邹某锋,男,在深圳市无固定地址,无业。2013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l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锋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邹某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邹某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某锋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邹某锋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判决被告人邹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执行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