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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芳英与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小区业主大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英,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小区业主大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710号原告:陈芳英,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南苏州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000400030185。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被告: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陶路799号。代表人:陆其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英诉被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小区业主大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芳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达小区业主大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芳英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芳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