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刑更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赖俊明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俊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刑更858号罪犯赖俊明,无职业。现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0)孝南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赖俊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赖俊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孝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鄂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鄂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洪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6年9月20日至9月24日)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洪山监狱提出,罪犯赖俊明自2014年11月7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赖俊明自上次裁定减刑至本次呈报减刑已间隔一年以上。在此期间,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5年第二、三季度表扬,2015年第四季度记功,2016年第一季度表扬;罚金未缴纳。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减刑裁定书、湖北省洪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罪犯评议表、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赖俊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间隔期已经过一年以上,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在考核期内获得3个季度表扬,1个季度记功,共计折合4.5个表扬,执行机关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赖俊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翠华审判员 邓泽民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