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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原东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原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52号罪犯陈原东,曾用名陈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原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883500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陈原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原东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至2008年10月,陈原东以帮助被害人做农副产品现货交易为由诈骗作案六起,骗取刘某某等六人现金、黄金项链、白金戒指等财物,共计人民币883500元。罪犯陈原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9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2014年12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八次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优秀、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原东未能通过主动退赃消除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虽开有贫困证明,但在间隔期内消费偏高,且罚金刑未缴纳,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原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