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之博、李艳华与程琳、刘玉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博,李艳华,程琳,刘玉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68号申请人:王之博。申请人:李艳华。被申请人:程琳。被申请人:刘玉奎。原告王之博、李艳华诉被告程琳、刘玉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之博、李艳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琳、刘玉奎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之博、李艳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