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范玉华与李庆福、王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华,李庆福,王晓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559号原告:范玉华,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涛,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福,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王晓飞,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00374-6,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负责人:刘继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范玉华诉被告李庆福、王晓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艳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婧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