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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范玉华与李庆福、王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华,李庆福,王晓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559号原告:范玉华,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涛,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福,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王晓飞,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00374-6,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负责人:刘继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范玉华诉被告李庆福、王晓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艳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婧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