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李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李晋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2079号原告刘海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告李晋斌,男,40岁,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原告刘海军诉被告李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凌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