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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李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李晋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2079号原告刘海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告李晋斌,男,40岁,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原告刘海军诉被告李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凌霞 更多数据: